浅议家具设计知识产权维权困境与路径发表时间:2025-10-10 10:35 软体家具行业内,特定外观的家具产品制造除需要皮布等原材料外,还需依赖对应外观款式的产品设计图。目前由于原材料市场竞争激烈,部分家具材料供应商为促进皮、布材料的销售,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创产品设计图后,免费或以极低价格向家具厂商供应产品设计图复制件,其目的通常是搭售畅销家具款式的盗版产品设计图,以带动自身皮、布材料的销售,进而攫取不正当利益。相较于家具制造商,皮布材料商的侵权恶性更强,其肆意复制、销售产品设计图的行为直接导致专利侵权发生,是家具产品侵权的真正源头。 家具材料商的盗版行为大范围挤压了原创设计的市场空间,原创设计师们投入高额成本开发的家具款式,相关业务经营却举步维艰。因此,打击家具材料商的盗版行为,净化家具市场,对原创设计市场而言势在必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规定了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艺术性、可复制性,且属于有形的智力成果。 从笔者经办的(2024)川0104民初7050号案件来看,涉案产品设计图内容通常包含家具效果图、BOM表以及家具制作所需的工艺流程和尺寸参数(木架结构图、贴棉工序图、打底工序图、扪制工序图、针车工序图、木架面料单、海绵面料单等),上述内容实质上是“指导生产的技术性表达”,其独创性一般体现在结构分解、物料配比、设计图比例确定、示意图绘制等智力创造上,依法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第3条保护的 “产品设计图”。 审判实务中,人民法院确立了“接触+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其中对“接触”的举证只需证明存在接触可能性,即权利人需证明行为人接触过其主张权利的作品,或存在接触的可能,同时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且行为人不能举证法定抗辩理由的,可以认定行为人侵害了权利人著作权。 家具设计维权中,权利人以经营家具设计产品为业,行为人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家具设计,但侵权证据显示行为人有实际从事产品设计图的销售(搭售)行为,且销售对象均为家具制造商,行为人与权利人在业务上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权利人创作涉案作品后,行为人具有接触到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关于实质性相似要件的认定,在盗版产品设计图侵权案件中,行为人通常以远低于市场价或无偿方式传播侵权复制品。结合笔者经办的此类案件,行为人出于成本考量,往往不愿承担对原设计图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成本。这种成本导向的侵权行为,导致涉案设计图除了篡改产品设计图署名的方式外,其余部分均与权利人的产品设计图内容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产品设计图由于其侵权模式的特殊性,维权时一般先考虑以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说:涉案作品从作品类型看属于产品设计图,权利人投入的智力劳动较多。涉案作品商业价值较高,正品市场价值一般为3000-5000元/份,行为人低价售卖产品设计图的行为导致权利人的产品设计图销售市场被大规模侵蚀,在侵权链条中属于源头侵权,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较大。所以,产品设计图类的作品应当相较于一般的作品从高确定赔偿额。 (来源:飞鸟知产 作者:罗家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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