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设计被抄袭 为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发表时间:2025-10-22 11:13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甲公司完成名为“唐某衣帽间”的家具设计图。同年7月,该公司委托专业摄影机构对实物进行拍摄,并于2021年9月起在多家家居网站上进行宣传推广,展示了该系列家具的产品照片。2023年12月,甲公司就“唐某衣帽间组合柜”的立体造型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此后,甲公司发现某家居卖场中销售的某品牌“某红木衣帽间”,与其设计的衣帽间外观高度相似。经核实,该产品由乙公司生产、丙公司代理销售。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丙公司侵犯了其家具作品享有的著作权,遂于2023年底至2024年初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丙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律师解读】   
             
    一、家具设计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家具设计若符合以下条件,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具备独创性;具有审美意义;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能够相互分离。换言之,著作权法不保护家具的实用功能(如储物、分隔空间),但保护其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与设计表达。


    二、“唐某衣帽间”为何构成作品?


    法院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认定:
    第一,该衣帽间系甲公司独立创作完成。甲公司提交了设计图、著作权登记证书、宣传材料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于2019年独立完成设计;


    第二,具有独创性。该家具在板材花色、黄铜配件、中式对称结构等方面融合了传统与现代元素,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劳动与审美价值;


    第三,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可分离。改变其花色、配件、对称造型等艺术设计,并不影响其作为衣帽间用于存放衣物的基本实用功能。因此,“唐某衣帽间”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三、乙公司为何构成侵权?


    首先,从接触可能性来看,甲公司的作品公开发表时间早于乙公司产品上市时间。乙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具备接触该作品的合理可能性。


    其次,被诉产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比对,二者在整体造型、门板布局、配件装饰、板材花色等方面高度近似,而这些要素均属于艺术设计的表达范畴。尽管双方产品在内部结构、拐角角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这些差异多涉及实用功能层面,不影响在艺术表达方面相似性的认定。


    因此,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著作权的侵害,法院判令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具备艺术美感与独创性的家具设计,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生产商与销售商应注意,即便对产品的实用功能进行调整,若在艺术表达方面与他人作品高度相似,仍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庞立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