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高度模仿”还是“独创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成定案关键

发表时间:2025-10-24 15:48


    2025年8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如头部的独角造型、脖颈处有鬃毛、身体后部有尾巴等特征均属于惯常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在头部角度、眼睛细节、身体比例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东莞市朗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某公司”)拥有名称为“凳子(独角兽)”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19年6月21日授权,目前有效。朗某公司指控被上诉人张家港某汇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汇公司”)、张家港市金港镇木子某家具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木子某经营部”)及张某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两款独角兽造型儿童椅(被诉侵权产品一、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朗某公司诉讼请求,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点。

    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如头部的独角造型、脖颈处有鬃毛、身体后部有尾巴等特征均属于惯常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在头部角度、眼睛细节、身体比例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参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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