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产品包装上突出使用与知名品牌相近字样的标识,是否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相关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吗?近日,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宗案件。
原告雅兰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兰公司”)是一家生产家具、床垫、枕头等家居用品的知名品牌公司,注册商标,并获得“可针对上述商标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事宜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维权行动”的授权。
2022年,雅兰公司发现,某家具公司在其网络店铺中销售的“雅兰丝蒂”或“雅丝蒂兰”字样的床垫产品,使用的商品标识和整体包装与自家公司相似,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家具公司的行为侵害雅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雅兰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结合某家具公司案涉侵权行为性质、主观过错及影响后果等,适用惩罚性赔偿,酌情认定某家具公司按照计赔基数的2倍向雅兰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79048元;赔偿原告雅兰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驳回原告雅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家具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悉,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铺平了道路。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核心组成部分。保护商标权,就是保护企业的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所有企业都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坚守诚信经营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公平、透明、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并制止侵权行为。另外,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购买商品时,务必认准正规渠道和商标标识,以免上当受骗。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该法官表示,本案系惠州市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加以惩处,以此不断提高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切实维护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据《惠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