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出13条硬核举措为企业“松绑减负”发表时间:2025-03-31 10:10 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具体如下: (二)公布涉企行政检查事项。2025年4月15日前,省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梳理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精简交叉重复或者不合理事项,制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司法厅。4月底前,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省级清单制定本部门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汇总至省司法厅。 (三)制定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标准基础上,根据本省工作实际,制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报送省司法厅。行政执法部门发现不同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 (四)确定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2025年4月15日前,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确定本领域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向社会公布,并报送省司法厅。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六)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进一步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涉企检查事项应纳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落实“综合查一次”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机制,进一次门查多件事,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省司法厅组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试点,探索联合检查、精准检查、信息技术辅助检查、分级分类检查等方式方法。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 (七)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方式以及是否跨部门联合检查等内容。检查计划经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于2025年4月底前公布。 (八)控制涉企专项行政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专项行政检查前要拟定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经评估确需部署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专项检查计划要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确需紧急部署的,及时修改计划,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对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总量控制,统筹专项检查与年度检查计划,检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要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避免多头、重复部署。 (九)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指引,明确涉企行政检查程序、规范、文明用语等,报送省司法厅。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及时将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企业。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十一)动态评估调整事项。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领域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专项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和行政检查频次、检查事项监测,根据实施情况,对使用频次畸高和“零”使用事项进行分析,对没有实际成效的依法予以取消。 (十二)形成有效监督合力。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错误观念,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管,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十三)开展培训宣传。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通过政策解读会、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发现、总结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良好氛围。 《方案》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省级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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