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沙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侵权判定原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发表时间:2025-06-25 10:58 一、案件背景 广东林某公司(简称“A公司”)、佛山市木某公司(简称“B公司”)共同拥有涉案专利,成都某有限公司(简称“C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8H智能电动功能懒人电竞沙发”,A公司和B公司诉请C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二、涉案专利CN202230496598.3“沙发(G085-A)”。 专利有效性: 2023年2月3日,专利授权,简要说明载明设计要点为“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为立体图。 2023年3月20日,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3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专利权人变更为A公司、B公司。 2023年12月29日,缴纳第3年年费。 2025年3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三、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分析![]() 虽存在局部装饰细节及细微比例差异,但整体结构、形状无实质性差异;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侵权行为认定C公司认可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8H智能电动功能懒人电竞沙发”),具体行为: (1)2023年9月22日,在“XX有品”APP“8H”店铺销售该产品(参与人次3607次、全款支持227人、已筹金额44.3万元); (2)2023年10月27日,商品界面显示参与人次4万次、全款支持1856人、已筹360万元,用户评价149条; (3)2024年7月15日、11月15日,店铺仍陈列该产品或相同图片的商品链接。 五、赔偿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因权利人未提交实际损失、侵权获利及专利许可费证据,法院综合侵权行为性质、销售数量、持续时间、专利贡献度,酌定C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合理开支:权利人主张律师费7000元、公证费1118元、购买侵权产品费1949元、差旅费2000元。法院结合实际支出事实,酌定赔偿合理开支1万元。 总计:C公司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1万元。 六、实务启示(1)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看“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局部细节”判断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关注整体视觉效果,而非局部细微差异。本案中,虽存在装饰细节差异,但整体结构、形状无实质性差异,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故认定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2)加强设计创新:提升“整体设计空间”本案判决中提到“功能沙发具有较大设计空间”,意味着企业若能在整体结构、风格上创新(而非仅改细节),可降低侵权风险,可结合市场需求,加强原创设计投入。 下一篇安吉椅业有了集体商标
|
|